江蘇省頒布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從2016 1年10月起,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13天。此外,還明確了四種情況可以生育“三孩”,婚假、產假、護理假不計入國家法定節假日。
修訂後的《條例》明確了四種情況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壹方婚前未生育,壹方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壹個子女;雙方婚前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在已生育的兩個女兒中,有的已被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
醫學上認為可以再次生育。依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子女數;其中壹個子女死亡,夫妻雙方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
擴展數據:
根據《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處理意見的通知》,職工本人結婚,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5天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壹個地方工作(居住)的,其中壹方單位可根據與另壹方所在地的距離給予另壹次探親假。
第二十八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性25歲以上、女性23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女性24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孩子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婚假增加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產假增加20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同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壹次性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在產假期滿後連續休假,直至子女滿壹周歲,休假期間的月工資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壹年平均工資的75%。
參考資料:
人民網-江蘇計生新政實施明確婚假13天,產假128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