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條件:
1.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人員、職能部門和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礦工入井體檢制度和人員清點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各工種的操作規程。
2、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符合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資金的有關規定。
3、煤礦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經考核合格。
5.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6、煤礦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價、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7、煤礦企業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規定組建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設備。不具備條件單獨組建礦山救護隊的,應當與相鄰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8、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員工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預防計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工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四條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