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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與壹般商標相比有什麽法律特征?

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有其獨特的排他性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超越地理範圍的壟斷權

這裏指的是馳名商標的專用權,不是壹般法律意義上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壹種超越國家範圍,在世界各國(至少是《巴黎公約》成員國)都要受到保護的壟斷權。也就是說,當壹個商標已經被註冊國或者使用國的商標主管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時,如果另壹個商標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假冒,並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則應當拒絕或者撤銷其註冊,禁止其使用。這些規定也適用於主要部分是偽造、模仿或仿造另壹個馳名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標。這可以稱之為“相對保護主義”,為大陸法系各國所采用。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采取“絕對保護主義”,即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不僅有權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他的馳名商標,而且有權反制禁止在其他所有商品上使用他的馳名商標。

2.超越先申請原則的註冊權

除美國等少數國家外,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對商標註冊采取申請在先原則;申請的外國人還享有六個月的優先權,即同樣的商標註冊申請,註冊商標授予第壹個申請人。但對於馳名商標,雖然別人先申請,但不允許註冊;即使他人經申請已被核準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期限內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該期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五年(自註冊之日起計算);成員國也可以自行設定請求禁止使用的期限,但只能是五年以上且不得少於《巴黎公約》規定的最短期限;以欺詐手段惡意取得或者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撤銷請求權不受期限限制。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在五年內請求撤銷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商標;同時也規定了惡意註冊沒有時間限制。

3.嚴格限制轉讓權和許可權

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商標法都規定註冊商標可以轉讓和許可給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轉讓是兩人之間商標專用權的轉讓。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後,公告方為有效。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在許可合同簽訂並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後有效。我國1993修訂的《商標法》也規定,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必須在其商品或者產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的原產地,以示區別。壹般來說,典型意義上的註冊商標轉讓比較少見,在使用許可中比較常見。但是各國對馳名商標都有嚴格的限制,法律禁止馳名商標的轉讓。對於使用許可,采取嚴格的審批制度。除了雙方簽訂使用合同外,還必須經商標局核準並註冊公告,這樣才能保證馳名商標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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