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縣農業常住戶口。
2.居住在農村,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具體問當地民政部門)。
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就可以申請農村低保,但是如果因為買房導致家庭生活困難,就不能向政府申請低保。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三年內因購買、建造或裝修住房(必要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因拆遷安置購買、建造和簡單裝修除外)。
2、好逸惡勞,有承包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會種地。
3、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或高消費的娛樂活動。
4.家庭擁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汽車、奢侈飾品、貴重飾品等。
5、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6、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三條規定:
1.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
二、包括以下四類人員:
(1)無人員。即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撫養人或撫養人);
(2)失業者。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在職人員、下崗人員、退休人員。領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或者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其他人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三,保障標準。
(1)壹般標準。《低保條例》規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煤(氣)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2)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