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監督部門對自身訴訟活動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使這項工作進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
(二)堅持依法辦案、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正確起訴的有效途徑。
嚴格執行依法辦案、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做到有錯必糾、有錯必糾、有錯必糾,維護正確的判決、決定和裁定。
(3)堅持完善刑事申訴案件質量評估機制。
建立有效的申訴案件質量保障機制,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保證辦案質量。從源頭上遏制再次申訴的發生。
(四)堅持動員全社會做好訴訟工作。
善後處理時,不僅要做好投訴人的投訴工作,還要做好投訴人家屬和周圍人的投訴工作。必要時可以借助地方黨委、政府等組織的力量,加大利益訴訟的力度。還可以邀請人大代表、知名律師和相關人員進行舉證和答辯,有效提高審查決定的公信力,增強答辯的說服力。
(5)建議限制投訴的時間和頻率。
在立法上,建議明確刑事申訴的時間和次數,有利於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也有利於行使法定管轄權,避免投訴人的重復投訴和糾纏。
(六)提高辦案質量,創先爭優。
堅持對所有上訴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復習清楚,最後得出正確的復習結論,才不會浪費或垂直。
(七)探索和實踐被害人救助機制。
實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對因被害而生活困難、被告人無力支付賠償的刑事被害人,政府將給予適當救助,解決申訴人的實際困難,督促其提出申訴。
(八)建立符合訴訟原則的案件分流機制。
多樣化的辦案方式和有效的申訴途徑,可以調和申訴工作量大和結案率高的矛盾。通過風險預警,引入其他社會力量,如村委會、居委會、律師協會等。,充分說明法律和理由,積極引導當事人撤回投訴。
(九)實行多方聯動預警,充分保障申訴權。
建立各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涉檢信訪風險評估制度和備案制度,使具有信訪風險的案件信息在各部門之間共享。完善被害人起訴告知制度,充分保障被害人訴訟權利。
(十)建立惡意投訴、不合理訴訟治理機制。
對於重大疑難案件,特別是無理取鬧的信訪案件,可以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CPPCC委員、法律專家、律師、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參加公開聽證和答疑,依靠社會力量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達到止訪止訴的效果。
(十壹)加強刑事申訴偵查人員的專業培訓。
(十二)加強宣傳教育,減少不合理刑事申訴。
在辦案中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其認罪服法,從源頭上減少刑事申訴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