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言語等方式騷擾他人,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可能屬於違法行為。具體來說,這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受到拘留或者罰款的處罰。
另外,如果侮辱行為涉及暴力或者其他嚴重手段,或者侮辱的對象是特定的弱勢群體(如弱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壹般主體,可由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
2.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或第二人性欲的傾向,但沒有強迫通奸的目的(猥褻男童、男子包括通奸);
3.客體要件:侵害了自然人性羞恥的法律保護;
4.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猥褻、侮辱婦女。
綜上所述,淫穢言語不能判刑。根據相關規定,只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才能構成猥褻罪。司法實踐中,淫穢犯罪是違背婦女、兒童意誌,實施侮辱行為的違法犯罪案件。對淫穢犯罪的具體判斷,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不同情況嚴格處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從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7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