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者重建房屋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建房。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應辦理以下審批手續:
(壹)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出具選址意見後,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批準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辦理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手續。工人、退伍軍人、離休幹部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回原籍村鎮,需要在村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房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農民宅基地審批手續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向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二、申請審批農房應分原地改造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提交相關材料。
1,屬於原裝修的,提交;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戶口簿復印件(核對原件);
(4)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
2、屬於新建的,應提交:
(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
(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
(3)戶口簿復印件(核對原件);
(4)新建房屋移交舊房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合同,退回舊房基地;
(五)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建設住宅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並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和規劃許可證。
土地使用者如要翻建房屋,仍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只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後,他們才能這樣做。如果他們要使用耕地,需要提交相應的原土地使用證等材料,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