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工資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壹般按月發放。被派遣勞動者曠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者報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二、勞務派遣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實施。勞務派遣不同於以往任何形式的勞動生產。它是壹種特殊的生產組織形式。壹方面,當用人單位面臨日益復雜的市場需求時,自身的人員結構配置無法滿足相應的要求,而這種市場需求往往是臨時性的、輔助性的、多樣化的;另壹方面,用人單位本身的員工也可能因自身因素暫時無法從事單位分配的工作,這種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對這種臨時性的用工需求,用人單位往往不是從控制生產成本的角度來調整自身的勞動力資源結構,而是選擇從勞動力市場臨時雇傭所需人員。
2.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是壹個很重要的特征。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後,派遣單位將根據協議向用工單位派遣合適的員工。派遣工在工作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兩者之間不存在正式的勞動關系。被派遣勞動者只需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下支付相應的勞動,相關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相應的對價。至於派遣工的人事管理,則由派遣單位進行。因此,在勞務派遣的整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人事管理關系或隸屬關系。
3.“三角關系”的就業模式。“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四個字,是形容勞務派遣最貼切的詞。由於勞務派遣中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是分離的,勞務派遣中的勞動法律關系涉及三方,即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為他人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依法履行用工單位的義務,因此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