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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在民事案件中,很多時候當事人會達成和解協議。但協議簽訂後,往往會有壹方拒絕履行。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後果是什麽?邊肖法制快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讓我們壹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妳有幫助。

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據最高人民法院稱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應當扣除已經履行的和解協議部分。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限為兩年,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而中斷。妳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限,從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為兩年。

二、法院強制執行,對方不履行怎麽辦?1.恢復執行。

和解後,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人可以在兩年時效期間內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和解內容無效,法院將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2.處方的計算。

雖然時效期間為兩年以上,但如果和解對還款時間有約定,則約定時間屆滿後計算。分期還款的,以最後壹次還款為限額計算的起始日。沒有約定時間的,從和解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

3.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因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中止、中斷訴訟時效計算,申請人可以依法請求恢復執行。

4.起訴法院。

雖然執行程序是兩年多,但是還在訴訟時效內,可以直接再向法院起訴。

5.恢復執行的額外補償。

逾期不辦的,申請後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對其遲延履行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6.推翻和解的訴訟。

和解是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壹方違約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不根據和解內容提起訴訟,可以額外維護自身權利。

三。和解協議的訂立、效力和執行(壹)和解協議的確立

和解協議的成立方式本質上是壹種締約方式,即債務人以和解協議草案的形式向債權人集團提出要約,債權人會議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形式作出承諾。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符合“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條件,即達成和解協議。

(二)和解協議的生效

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必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才能生效。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程序正義。

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協議內容和會議程序兩個方面進行審查。沒有發現違法情況的,予以認定。發現有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債權人會議予以糾正,也可以裁定不予承認,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公告終結破產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生效後,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業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行職責的報告。

(三)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

以上是法律快車邊肖為您介紹的關於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後果的相關內容。壹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法制快報提供專業律師,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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