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者有權選擇職業。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和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有利於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勞動者作為勞動力市場的就業主體,有權支配自己的勞動力,可以根據自己的素質、能力、興趣愛好以及市場信息選擇用人單位和工作崗位。擇業權是勞動者勞動權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3.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已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按照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付出勞動並獲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有義務及時、固定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些應盡的義務,勞動者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連續獲得正式勞動權利不可或缺的物質保障。
4.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的權利。這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有勞動權利的主體的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這方面包括預防工業事故和職業病。如果企業和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缺失,後果不僅是壹些權益的喪失,還會直接危害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
5.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6.工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疾病和年老對每個工人來說都是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再生產的客觀需要。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但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還存在著社會保險基金制度不完善、國家負擔重、社會保險範圍有限、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等問題,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7.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教育,既包括普通教育,也包括職業教育。為了實現勞動權,公民必須具備壹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越來越依賴於專門的職業培訓。因此,如果勞動者沒有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那麽就業權就會成為壹句空話。
8.勞動者有權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者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利益不同,雙方必然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解決勞動爭議應當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