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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錯了怎麽處理?

法院可以對錯誤的判決提出上訴。如果判決已經生效或者認為終審判決有誤,可以依法提出再審或者上訴申請,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第二審。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的,不得再次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有關材料。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審案件進行再審,對罪犯的申訴也應當及時復核。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認定刑罰數額犯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與案件主要事實依據有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經審查,發現判決沒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函告移送材料的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如果罪犯的投訴被認為沒有根據,投訴可能會被駁回。上訴期間,原判決不停止執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等執行機關提交的處理意見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請求復核的監獄等執行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法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和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司法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四)故意違法違規辦案的;(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利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對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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