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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安全生產權利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安全生產保障權包括:(1)安全生產知情權;(2)有權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3)有權對安全生產提出批評和建議;(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5)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有權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安全生產義務是:(1)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違章作業;(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崗位和安全生產所需的知識;(3)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4)正確使用和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方、承租人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和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質押物,不得將承包的建設項目全部分包給第三方或者拆解後以分包名義分包給第三方,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壹)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四)要求用人單位為個人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六)違反規定,拒絕指揮、強令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合法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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