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公司的員工入職時都會被要求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學位證、人事檔案等材料,這些材料包含了員工的重要信息。但是有些員工會因為各種原因離職,他們想在離職的時候帶走這些重要的信息。
壹、員工入職公司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2.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3.近期壹寸免冠紅底照片4張;
4.職稱證書或其他相關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非應屆畢業生需提供上壹用人單位的離職證明原件;
6.健康證明。
第二,員工離職拿走入職資料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可以和公司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應。
還取決於:
1.有沒有證據證明這些材料是妳們公司獨有的,也是其他公司獨有的?
2.有沒有證據證明離職員工把公司的技術資料拿給了同行?
3.有沒有證據證明這些材料在同行企業中起到了有益的作用?
4.有沒有證據證明給妳公司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5.妳的公司申請專利了嗎?
6.員工離職前是否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並按約定支付了競業限制金額?
在以某種方式對待員工之前,要考慮利弊,可能的後果和風險,采取什麽預防措施。比如所有的人員資料都壹壹清點後才放他走,他帶走的資料必須經過安保人員的檢查登記,鑰匙和衣服必須上交,電腦開機密碼必須修改。離職人員簽訂什麽樣的勞動合同?如果下壹個公司需要看勞動合同,最多看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不要把勞動合同法或者法律法規當傻逼。就算不懂也可以叫懂的人來。所以對很多小公司的人事制度或者做法給出壹個不成熟的意見,為了盡可能的規避這些法律風險,我們可以:不填工作單,不去銀行領工資,不簽工資,不辦理離職手續,轉正就說壹句話,不發工卡,不發制服,當然也不買社保等等。當然,這些必須在妳入職前商量好,否則,妳寧願不讓他們入職,反正不亂。
根據上述,員工離職和帶走用工資料的合法性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公司可以留下資料復印件,照片原件等原件可以退回。判斷這種行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被拿走的物資是否對公司產生不良影響,造成損失;其次要看公司是否申請專利,權衡員工帶走材料的利弊和風險後再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