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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是否有意在工作中受傷?

法律主觀性:

員工之間在工作時間打架,不屬於工傷。職工在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客觀性:

工作期間,我因個人原因被計劃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的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壹種定性的行政確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必須同時滿足的兩個條件,同時必須是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意外傷害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類似傷害。(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具體是指工作前或工作後的壹段時間,如9:00-12的工作時間然後14-18結束壹天的工作,但員工提前8: 30上班或下班後完成收尾工作至18: 30等。,可以認為是“工作時間前後”其目的必須是從事準備或收尾工作,如準備啟動機器,或關閉機器後清理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和工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可用,而且必須是在執行工作。這裏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暴力、事故等”造成的。從單位或者外界。比如有人在員工履行職責時故意報復員工,直接攻擊員工,導致員工受傷、殘疾或死亡。(4)患有職業病的。也就是說,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患疾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負傷或者發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非工作期間”包括因工作原因出差、因工作原因臨時出差等。同時,事故發生時必須是在執行工作職責,即事故發生時因工作外出、受傷或失蹤。(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 1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是指從住所到工作區域在必要時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對於因機動車事故受傷的,還應加上違法駕駛的問題。壹般這種問題多由駕駛兩輪摩托車引起。對於違章駕駛(無證駕駛)且達到交通事故等級的,不予認定為工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是法律規定。由於工傷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還需要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調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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