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患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有哪些?
職工患病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需要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計算。只要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醫療期多長?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且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6個月,工作滿5年以上不滿10年的,9個月;大於10年小於15年為12個月;15年不滿20年為18個月;20年以上是24個月。
當代社會,如果員工在醫療器械,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平時的工資。同時,也需要提醒他們,醫療期滿後,不能勝任原工作的,可以調整後辭退,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