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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手冊裏的罰款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單位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如果員工被無故克扣工資,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壹個月扣除的工資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剩余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扣除後剩余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所以無論什麽公司,無論制定了什麽章程,克扣員工工資都不能超過上述標準。如果超過上述標準,員工可以按照以下步驟申請勞動仲裁:

1.先提交申請。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必須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舉行審判。仲裁庭將在開庭前五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的日期和地點。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和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先進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將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將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期滿未提起訴訟,裁決將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罰款和罰金有什麽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而罰金屬於刑事處罰;

2.執法機關不同:罰款壹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罰款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適用對象不同:罰金適用於違反行政法規,不構成犯罪的普通犯罪分子,罰金適用於觸犯刑法的犯罪分子;

4.法律依據不同: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以下七種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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