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員工手冊的簽字有法律效力嗎?

員工手冊的簽字有法律效力嗎?

員工手冊的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詳情如下:

1.如果員工手冊是給員工看的,壹般是員工入職時簽字確認已經納入手冊。此時的員工手冊相當於已經向員工公示的勞動法規,具有法律效力;

2.即使簽了員工,如果手冊中有重大不公平條款,法院或仲裁委員會壹般會否定這些條款的法律效力;

3.簽訂的員工手冊顯失公平的,無效,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恢復當事人合法權益;

4.發放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的打印件,並讓員工簽字,表示已收到並閱讀相關規章制度並願意遵守;

5.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是勞動關系的基石,可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經勞動者簽字認可,公司已履行告知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上一篇:銀行訴訟程序
  • 下一篇:宅基地不能繼承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