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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工作手冊的規定可以被開除嗎?

法律分析:員工守則其實就是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壹項內部規章制度要對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壹是民主制定,即規章制度經過全體員工或員工代表討論,並取得員工同意;二是規章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第三,規章制度已經向所有員工公布。如果員工嚴重違反符合上述規定的員工守則,雇主可據此將其解雇。首先,必須是員工嚴重違反了員工守則。員工雖然違反了員工守則,但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用人單位也不能多次辭退,員工守則必須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如果員工守則本身是違法的,當然不能據此處罰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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