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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代理原告

法律分析:離婚代理人(原告)樣本詞

尊敬的法官:XXX律師事務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定我為原告XXX訴被告XXX離婚糾紛壹案的代理人,參加了今天的庭審。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代理人現根據本案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闡述如下意見,懇請法庭采納。壹、原被告與妻子現已感情破裂,人民法院應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原告王某某某與被告某某某無婚姻基礎,未建立婚後關系。原被告和被告雖然都領了結婚證,但由於家庭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在性格、經濟、文化以及各自的性格、愛好、興趣、生活習慣、誌向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兩者之間始終存在矛盾。隨著原被告與被告共同生活時間的推移,夫妻矛盾愈演愈烈,最終導致原告XX於2003年6月向XX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於2004年4月因意誌以外的原因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二條的規定,鑒於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結婚倉促,婚後夫妻感情未能確立,共同生活困難,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2.原告XX與被告XXX因婚姻不和諧已分居兩年多。如今,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規定,因不能共同生活,感情不和睦,兩地分居滿二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夫妻關系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3.被告XXX多次家暴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劑。4.被告從未盡到作為丈夫和父親的義務,這也是離婚的另壹個主要原因。二、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合理的撫養費。綜上所述,由於婚前缺乏足夠的了解,婚後兩人在態度和生活方式上的巨大差異,以及被告無法無天、漠視人權、經常使用家庭暴力,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最終名存實亡。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女兒由原告撫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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