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海南壹網上文件顯示,壹老人因露天做飯被罰款600元。此事在網上引起熱議,有網友大呼“不懂”。文件是海南樂東黎族自治縣大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報中提到,5月10,大安鎮執法人員在對西裏村委會三隊田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壹村民在種植地裏露天炒菜,產生的煙霧對周圍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汙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擬對該村民處以600元罰款。
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第119條第1款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2000元罰款。
從法律角度來說,露天做飯確實涉及焚燒稭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符合法律依據。但“露天做飯對周圍環境造成很大汙染”,露天做飯造成的汙染程度與直接露天焚燒稭稈、落葉造成的汙染程度有本質區別。
壹方面是老人生火做飯的需要,不存在主觀惡意;另壹方面,做飯的火和燒稭稈的火是不可比的,產生的煙塵汙染也有很大區別。
不可否認,露天做飯會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而且如果露天做飯引發火災,容易產生安全隱患,不被鼓勵。但是沒有火,老人們只是為了方便,在野外做飯。這種行為應該批評教育優先,而不是以罰款為目的上綱上線。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作出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執法也要釋法,要有法可依。
因此,針對露天烹飪,執法人員應當考慮實際情況,考慮到行為輕微且無危害後果,無主觀惡意,對當事人予以糾正、批評教育。當事人及時改正後,有關部門可以酌情不予處罰。
在網友的激烈批評下,當地鎮政府改正了錯誤,承認執法過程“有缺陷”,不再要求村民繳納罰款,而是把罰款算到村委會頭上。不過對於這樣的結果,我個人覺得還是不太合適。這個罰款有法可依,還是只是為了轉移矛盾?
保護環境是每個人的責任。懲罰違反法律和汙染環境的行為是按照法律和人民的意願行事。但如果主觀執法,政策層層加碼,則有損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