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了實現科學發展,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征用規模,避免不必要的征用,應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進行規範,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特別是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規劃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於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有很多種,包括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選址規劃、防洪規劃、消防規劃、防震減災規劃、鐵路發展規劃、公路規劃、港口規劃、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等。規劃是政府為滿足公眾需求,提供公共服務,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增強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生產條件和環境,依法制定和批準的。在充分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意見、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也是調整各種相鄰關系的手段,符合規劃應該符合公眾利益。該條明確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凡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增加公眾參與。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拆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