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的,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付工資計算。
2.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辭退的,需要按照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企業首先提出按照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賠償金(不滿壹年按壹年計算,每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按六個月計算)。)
4.企業要麽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就提前支付壹個月工資。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經濟補償金應加倍(兩個月工資)。
5.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賠償雙倍工資(2008年6月65438+10月1至2008年2月30日的雙倍工資差額,* * * 6月65438+2月)。
6、社會保險費必須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包括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企業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就是白發蒼蒼。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企業補繳全部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險種。
7.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含)的平均工資。
8.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9.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