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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物超標排放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進入現場,拒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壹)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二)排放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大氣汙染物的;

(三)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第壹百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壹)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改動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連接,並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控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洗煤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開采含放射性、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壹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壹)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料和產品;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

(四)在禁燃區銷售高汙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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