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3.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工作。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5.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6.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