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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己申請辭職,辭職證明人沒有寫個人原因,只寫雙方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有風險嗎?

壹、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1.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二、法律風險:

1.對於勞動者來說,已經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無論是否寫個人原因,都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2.對於用人單位,勞動者只寫了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寫是員工提出還是單位提出,所以後續可能會有糾紛,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用人單位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

三、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必須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信息(北京不需要註冊信息)!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和答辯期;然後召開聽證會,然後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應當在60日內結案;如果員工不服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可以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無需請當地律師代理。並且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會耽誤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

四、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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