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後,只能強拆,視實際情況而定;因為公示結束後,還需要組織聽證會,然後對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再提交審批。最後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這些都是法律程序,具體時間不確定,不會壹有公告就進行拆遷。
發出預征用通知和征用通知有什麽區別?
1.不同發布時間的征地預公告,是在政府批準征地前做出的公告。征地公告是在正式批準征地後發布的。
2.征地預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見。土地征收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失地農民土地已被批準征收。如果失地農民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訴訟等法律救濟。
3、法律效力不同。政府征用土地,征地預公告沒有法律效力。征地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對於政府征地,以最終公告文件為準,因為公告後會對預公告進行修改,所以法律效力不如最終公告。政府機關在發布征地公告前,首先要向社會發出預征地公告,然後組織專家和工作人員進行征地討論,確定具體的征地範圍。但需要註意的是,政府機關征地的前提是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如果不符合要求,被征地人有權提起行政復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類型和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
(六)其他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具體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征地公告辦法》第三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將征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者組書面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