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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不交社保公司違法嗎?

員工不自願繳納社保是違法的。關於社保的繳納,公司不能看員工的意願。無論雙方如何約定,公司不按規定支付都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給員工繳納社保,那麽相應的違法責任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要繳納,用人單位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員工參加社保是必要的,也是無可爭議的。參加社保不僅是企業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認為繳納社保是自己放棄的權利是錯誤的。繳納社保是勞動者的義務,義務不是隨便放棄的。用人單位未按時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相應的違法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規定,未按時繳納社保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滯納金不得轉嫁給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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