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在訴訟中,應該尊重原告的意見,因為法律賦予了原告選擇和決定被告訴訟的權利;
3.原告發現訴訟中遺漏了沒有獨立請求權而應當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的,可以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
4.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5.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6、人民法院裁定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原告權利的影響:
1.原告可能得不到全額賠償;
2.原告可能需要對第三人單獨提起訴訟;
3.原告可能承擔不追加第三人帶來的訴訟風險;
4.原告可能影響對案件事實的全面認定。
綜上,原告不同意追加第三人的後果是,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訴訟中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原告發現沒有獨立請求權而應當參加訴訟的第三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申請追加參加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訴訟。對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合法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最終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