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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與事實不符怎麽辦?

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僅作為法院參考的依據,不作為判決的主要依據。同時,當事人有依法答辯的權利,法院有核實相關證據的權力。此外,有關各方應了解以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二十九條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壹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壹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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