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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訴後,被告何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下列案件先予執行: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和醫療費;

(二)追索勞動報酬;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九十八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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