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壹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與相反的判決相對。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可以是原告、被告親自出庭,也可以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法院指定的代理人出庭,也可以是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在這些案件中,法院作出的判決,除了離婚案件壹方仍要求出庭的,不屬於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缺席判決: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視為撤訴,本訴訟被告提起反訴,人民法院可以對反訴作出缺席判決。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3.原告申請撤訴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訴,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不能表示意思的以外,本人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