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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想在訴訟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主觀性:

需要出庭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應當在開庭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如實作證、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壹方先行支付,由敗訴方承擔。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提問。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時,證人出席陳述證言的,可以視為出庭作證。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是指下列情形: (壹)年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不能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崗的;(三)道路特別長,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第五十七條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自己感受到的事實。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性、推斷性或批判性語言。第五十八條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不允許證人旁聽庭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允許證人對質。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第壹百九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申請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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