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構成合同關系。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合同。
3、被告的格式合同應有陳述條款,對交易中常見的公司管理和法律問題,做出詳細提示。
合同的標的物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客體。
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物,合同就不能成立。標的物的條款必須明確標明標的物的名稱,使標的物具體化,明確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壹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受領標的物單證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有句話叫壹物賣“先來後到”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標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殊銷售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該解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對於實踐中常見的“壹物賣數物”問題,為防止賣方與個人買方惡意串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解釋為每個買方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賣方沒有自主選擇權。
在壹般動產多次買賣的情況下,合同履行的順序是交付、給付、合同成立。
在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多次買賣的情況下,交付是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有效要件,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應當按照交付、登記、合同成立的順序履行。送達與登記不壹致的,以送達為準。
據介紹,該解釋遵循“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鑒於認購書、認購書、預約書、意向書、承諾、備忘錄等預約在市場交易中的法律效力,明確承認其獨立的合同效力,為雙方固定交易機會,並對惡意預約進行處罰。
對於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出賣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我們應當予以明確肯定,更加周到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明確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加強社會信用,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