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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的地役權不隨之轉移。

地役權不能與需要服務的場所分開轉讓,而必須與需要服務的場所使用權壹起轉讓。待役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役權也應隨之轉讓。因此,壹般情況下,地役權不能單獨轉讓。

壹、地役權的含義

為了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是從屬性的,地役權的成立必須是同時存在服務的需要和服務的場所,所以地役權在法律屬性上不同於其他物權。

地役權雖是獨立的用益物權,但仍應是待役土地使用權的命運,必須與待役土地使用權壹並轉讓,不得脫離待役土地單獨出讓。地役權的所有權人不能自己保有地役權,也不能單獨轉讓地役權的使用權。

二、地役權的法律特征

(1)地役權是對他人不動產的使用權;

(2)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

(3)地役權根據合同設立。

三、地役權登記應提交的資料。

1,地役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房屋地役權合同;

4、房屋所有權證書;

5.其他證明材料;

6.授權委托書(服務現場權利人不在場時應出具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核對原件);

7、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8.法定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根據法律規定,地役權可以轉讓。已經登記的,需要登記地役權變更,但要註意地役權不能單獨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不動產為役地,本人不動產為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壹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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