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在海洋進行大型拖網、圍網作業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同壹管理漁區或者公海進行捕撈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發放捕撈許可證:
(壹)持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符合“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精神,漁業船舶必須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出具證明,在縣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捕撈許可證,方可用於捕撈作業,並按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年檢。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的捕撈許可證,應當符合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自2005年重慶市實施漁船燃油補貼以來,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各區(縣)漁船數量、漁船發動機功率、網具指標進行綜合控制,實行只減不增的政策,即2005年以來重慶市漁船和網具指標沒有增加,短期內可能不會增加。但目前允許閑置有效漁船合法轉讓。
第三,根據《內河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第三條第二款“各級漁港監督機關和漁船、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是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機關,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組織實施船員考試”, 船員必須按規定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即合川區漁政站)組織的漁業船員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持證從事漁業作業。
因此,我們建議妳可以幫助妳叔叔依法接受他人轉讓閑置有效漁船,取得漁船所有權,並幫助妳叔叔參加培訓,取得船員資格,然後依法持證從事捕撈作業。請告訴妳叔叔,沒有捕魚許可證,任何人不得非法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