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使用條件
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精神病人,可以強制醫療。
二、啟動程序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
1,檢察院應用啟動模式
2、法院決定啟動的方式
排除公安機關、精神病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啟動程序的權利。
第三,決策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3、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是,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告人請求不開庭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
人民檢察院審理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時,應當會見被申請人;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第四,救濟程序
1.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2.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強制醫療決定的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強制醫療案件的檢查和監督
1、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強制醫療案件中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強制醫療對象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