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貨物,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支付貨物價值_ _ _%的違約金。
2.因夾帶、隱匿危險品、在普通貨物中錯報重貨等造成吊索斷裂、貨物墜落、吊車傾覆、爆炸腐蝕等事故的,由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3.因貨物包裝缺陷損壞造成其他貨物、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汙染、腐蝕或者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托運人專用線或港、站內公用線或專用鐵路上裝載的貨物,在車站卸貨時發現有損壞或丟失,車輛密封完好或異常的,托運人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用罐車裝運貨物,無規格和質量證明書或檢測報告,收貨人無法卸貨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支付卸貨保管費和違約金。
(2)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交付車(船),應向托運人支付人民幣元的違約金。
2.承運人將貨物錯運至目的地或者收貨人的,應當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目的地或者收貨人。如果貨物遲交,承運人應支付遲交的違約金。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丟失、短少、變質、汙染或損壞,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和運輸費)賠償托運人。
4.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終點階段的承運人應當向其他負有責任的承運人索賠。
5.因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不可抗力;(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不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如果運費已經收取,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商品本身的自然屬性;貨物的合理損失;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自身的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