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足以推翻原判決或裁定”是再審認定新證據的標準。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僅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壹般缺陷的,不應認定為新證據。
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規定了再審中的新證據,即“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的基本事實或者判決結果有錯誤的”。
《規定》中的基本事實是指對原判決或裁定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用於確定當事人資格、案件性質、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的事實。再審新證據的認定如下:
(1)新發現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就已存在,因客觀原因在庭審結束後才被發現。
(2)新取得的證據。原審案件審理終結前已經發現證據,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的。
(3)新形成的證據。證據是原審庭審後形成的,不可能據此再提起訴訟。
(四)未經質證的證據。原審已提交證據,但因原審法院原因,未組織質證,無判決依據。
擴展數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上訴雖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復核處理的壹種請求,但上訴並不壹定導致人民法院再審。
人民法院只有在認真審查各類上訴材料,發現生效判決、裁定確有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後,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1.有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有錯誤的。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主要犯罪事實和重大情節的認定存在錯誤。
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犯罪行為是否由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案件的主要情節包括被告的動機、目的、手段和後果。
對案件主要犯罪事實或者重大情節認定錯誤,可能影響全案判決,需要重新審理的案件。
第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真實。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真實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有矛盾的。
三、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包括: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引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引用法律錯誤,是指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被錯誤引用;
定性定罪的錯誤在於,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壹罪與數罪的界限;量刑錯誤是指所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輕重限度,如對輕微犯罪從重處罰,對不應當適用附加刑的適用附加刑,對應當從輕處罰的不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從重處罰。
法官審理此案時,有貪汙受賄的行為。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法人員。法官審理案件,應當清正廉潔,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利用職權貪汙贓款,收受當事人賄賂,或者出於個人感情故意曲解法律,
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的行為,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背審判原則,而且可能有失公正,應予糾正。但如果申訴人基於懷疑、分析或推理認為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為,這不能作為提出再審的理由。
百度百科-上訴和審判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