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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工作的公司拖欠工資怎麽辦?

1.如果想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可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將書面通知的證據留給對方)。如果以此為由想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經通知立即解除並賠償,但勞動者必須證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事實的存在。?

註:賠償標準為“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2.投訴勞動監察:適用於不想主張上述權利,只想拿回工資的情況。我需要帶證據(勞動合同、工作證、工作證等)。)證明勞動關系、身份證、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信息(到全國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網站查詢打印)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所填寫投訴。?

3.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投訴不滿意,可以進壹步收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擴展數據:

適用於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動部發布的[1994] 481號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參考資料:

人民網-北京嚴懲拖欠工資。四家企業被“驅逐”出北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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