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惡意轉移財產的定義是有法律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作出了這壹規定。司法解釋第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修訂前)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
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2.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
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新民事訴訟法(2012)相關規定:
第1、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115條規定,對個人罰款數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