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毀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使航空器受到損壞,使其無法飛行或者危及航空安全;
3.以任何手段,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者教唆他人放置物質或者裝置,具有破壞航空器或者對航空器造成損害,使其無法飛行或者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4.毀壞、損壞導航設備、設施或者幹擾其正常工作,足以危及航行安全的;
5.傳遞明知是虛假的、危及飛行中航空器安全的信息;
6.在用於國際民用航空的機場上對人的暴力行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傷或死亡;
7.毀壞或損壞國際民用航空機場的設備和設施或停放在閑置機場的航空器的行為;
8.中斷機場服務,危及或足以危及機場安全。
上述國際法規定的各種犯罪和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國刑法和民航法都明確規定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以破壞車輛罪、破壞交通設備罪、劫持航空器罪、妨礙飛行安全罪四個罪名對非法幹擾的嚴重犯罪進行定罪;
我國《民用航空法》中禁止的非法幹擾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有哪些?《民用航空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至第壹百九十九條分別將劫持民用航空器、對機上人員使用暴力、隱匿攜帶危險品、限制攜帶危險品登機、非法運輸危險品、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故意發送虛假信息、破壞導航設備、聚眾擾亂機場秩序、航空人員玩忽職守等九種行為界定為非法幹擾的犯罪行為。犯下這九種行為的人,都應該受到國家刑法的懲處。
這9種依法認定的行為,包括了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和我國刑法規定的所有幹擾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為。作為國家刑法的補充,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故意傳遞虛假信息”和“聚眾擾亂機場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民航法中得到確認。這不僅體現了中國作為國際公約的簽約國,履行公約賦予的義務,通過國內立法確認國際公約的規定,而且也貫徹了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它防止犯罪分子逃脫法律的懲罰,是國家刑法的補充。
非法幹擾是確保空防安全的主要對象。空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和制止對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幹擾,確保空防安全。理解非法幹擾的含義,研究非法幹擾的特點,找出其內在規律,制定有效措施,堅決打擊和有效遏制非法幹擾民航安全的行為,是空防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