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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什麽是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屬於允諾合同、有償合同和雙務合同。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出租人是對該條款享有使用權或受益權的人,承租人是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或受益權的人。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前提。

法律分析

租賃合同是人們經濟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壹種合同。它可以調節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余缺,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功能,實現物的價值最大化。通過租賃,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可以同時得到滿足。因此,租賃是現實經濟生活中壹種比較重要的經濟形式。在租賃合同中,把自己的財產讓給他人使用的人叫出租人;使用他人財產並支付租金的人稱為承租人。與貸款、銷售等合同相比,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點:第壹,租賃合同是不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不同於銷售、贈與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第二,租賃合同是臨時性的。租賃合同不適用於財產的永久使用,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第三,租賃合同對雙方都是有償合同。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有使承租人使用財產的義務,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同時,各自的義務是對方享有的權利。(3)租賃合同不僅引起當事人之間的債權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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