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認定民法典中的主從合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擔保行為中,主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保證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二條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主契約和從契約不壹致怎麽辦?
主合同與從屬合同不壹致的,適用主合同條款,從屬合同條款可以根據主合同條款進行補充。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約束,可以獨立存在的合同。(貸款合同)
根據兩個或多個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合同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主合同是不以其他合同為前提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這種合同是獨立的。從屬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基礎而存在的合同。擔保合同、存款合同、質押合同等。是提供擔保的貸款合同的附屬合同。從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基礎的,所以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直接影響從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但是,從屬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何確定主從合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擔保,主債權債務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