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壹,是人民法院對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依法實施的刑事制裁。也是主刑中最輕的刑。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所以壹般情況下,管制的刑期不超過兩年。數罪並罰的,不超過三年。
上述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在管制期間,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不關押在特定場所,而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因此,管制是壹種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所以可以看出,被判管制不會被拘留,也就是沒有必要坐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執行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