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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女子反殺人案為什麽大部分人支持正當防衛?

2065438+2009年2月8日,90後麗江退役女兵唐在回家的路上,被壹名醉酒的攔下辱罵。她和父親找李理論的時候,三個人第壹次打起來了。第二天,李拿著菜刀去了唐家。唐拿了家裏的削皮器和水果刀就出去了。兩個人又打起來了。最終,在兩人扭打過程中,唐持刀捅傷李右胸升主動脈,致後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從案件的經過可以看出,起因是醉酒的李曼先挑事,導致多次爭吵,隨後發生了持刀砸門殺害女兵的血案。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唐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壹、正當防衛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不是“妳打我,我可以無限反擊”,即使是正當防衛,也需要壹定的條件才能獲得其“正當性”。

根據刑法規定,只有以下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1,原因條件

不法侵害是現實存在的,正當防衛的事由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

非法侵權還在繼續。

3.主觀條件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誌。

4.對象條件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權人本人。

5.極限條件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二、案例分析

對照以上要素,我們來分析壹下這個案例:

1.李拿著刀來到門口卻進不去(他沒有破門)。人們在門外,有人攔住了他。此時,唐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報警,有壹定的自救條件,但唐選擇了持刀外出搏鬥;

第二,在唐開門之前,李的菜刀已經被同伴搶走扔掉。此時李已手無寸鐵,即使有“不法侵害”,也處於被同伴阻攔的狀態,未達到危及唐生命的地步;

第三,在打鬥過程中,李被同伴拉扯,行動受限。另壹方面,唐的行動能力沒有受到限制,他持有水果刀和水果刀,傷害了人們的生命。相比之下,兩人行為的暴力程度明顯不對等,唐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

綜上所述,唐的行為雖然是被侵害後的反擊和正當防衛,但明顯超出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

永勝縣人民檢察院以唐某涉嫌故意傷害壹案,於2019年8月7日向永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8月25日,本案檢方起訴書曝光。永勝縣檢察院認為,唐某與被害人李某發生扭打,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唐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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