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購買商品的退貨有明確規定。正因如此,當消費者需要退貨時,可以在商家拒絕退貨的情況下,拿出這條法律來要求對方執行。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壹方面,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該是完好的。如果商品能夠保持其原有的質量和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附件、商標和使用說明的完整性,則該商品被視為狀況良好。消費者基於檢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進行合理調試以確認商品的質量和功能,不影響商品的完整性。
另壹方面,經營者可以將可以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商品作為全新商品再次無理由銷售;不能完全恢復原狀的商品再次無故銷售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該商品的實際情況。
擴展數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與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此外,《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銷售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責任或者銷售者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中國的消費者保護是促進中國消費市場和經濟水平提高的重要內容。這個時候,作為消費者,要註意保護自己的權益。這時候遇到侵害自身權益的情況,壹定要及時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