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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拘留可以保釋。

法律主觀性:

在法律規範中,對於被行政拘留的當事人,並沒有所謂“保釋”的規定。只有在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因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需要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經公安機關同意,在提供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後,可以暫緩執行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第壹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沒有與本案有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三)在當地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戶口;(四)具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第壹百零九條保證人應當保證被保證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致使保證人逃避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第壹百壹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在中止行政拘留後逃避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然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得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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