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簽勞動合同怎麽補償?
如果深圳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去勞動局投訴,要求單位在不簽合同不離職期間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將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依據,也是防止勞動爭議和勞動糾紛的重要措施。
1.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壹個月的“寬限期”內,因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超過壹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將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僅可以隨時解除,而且無需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4、將承擔商業秘密不受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不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如果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該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另壹用人單位工作,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勞動期間最好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可以很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壹直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作,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註意自己是員工的證據,比如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