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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明明有資產,為什麽法院不給我強制執行?所有專家都來幫忙。

法院可能不予受理的情況如下:1,申請材料不全面;2、2年以上驗收的實際效果。另外,應該接受。對於1條,補充材料即可;對於第2條,需要證據證明沒有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法院拒不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可以向中院、省高院甚至最高法院投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並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升級執行。

第二,實施時期

1.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了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但是,中止期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六個月內不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指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實施方式

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期間可以凍結、劃撥存款、留置;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被迫搬出房子等方式。但是,人民法院采取這些措施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第四,實施監督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被執行人的具體執行不當或者錯誤的,有權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舉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依法履行職責,有權向人民法院紀檢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被執行人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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