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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國家有什麽補償?

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國家不負責,所以國家不會做任何補償。

當然,如果因自然災害造成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或需要救助,國家會給予適當的救助或補償,但不會是補償。因為,在法律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過錯。沒有過錯,就沒有賠償的依據。

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七條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與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自然災害損失進行評估、核實並公布。

第十八條災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相結合、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

擴展數據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2010年7月8日頒布,共七章三十五條,自2010年9月6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適應自然災害救助需要的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紅十字會、慈善會、公益基金會等社會團體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國家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活動。

六是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第七,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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